经过漫长的等待,9月2日,《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直销条例》)和《禁止直销条例》终于出台了,多年“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直销,终于可以以清晰的“面孔”示人了。
从2004年底拟定直销草案到如今,转眼已经过去了8个多月,足见国家有关部门对直销的谨慎态度。而从两个条例的执行时间表来看,《禁止直销条例》的实施是11月1日开始,而《直销管理条例》则从12月1日开始执行。业内认为,这意味着我国在开放、规范直销的同时,将一如既往地严厉打击直销活动。
引人注目的三大亮点
《直销管理条例》共8章55条,对直销模式、佣金、招募人员和进入门槛都有明确要求。 该条例最引人注目的有三大亮点:
一是直销企业有了分销权,取消了最初直销草案中要求直销企业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规定。条例总则第四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这一条款实际上开放了企业的分销权限,将使直销企业的产品门类大大丰富,尤其对外资企业更是重大利好,他们可以把更多的产品拿到中国市场来。另外该条款去掉了原草案中的“生产型企业”的限定。虽然几字之差。但是给非生产型企业开启了一条可以依法进入直销业的通路。“这一直是外资企业强烈要求的,从国外的管理来看,大都没有将企业的性质规定得那么死”。
二是取消了店铺数量、标准等限制,提出了服务网点的新概念。在2004年底草拟的直销草案中规定,直销企业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必须在省、市、自治区内的10个以上的城市设立不少于10家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而新条例只要求企业在开展业务地区至少拥有一家服务网点。有人称,“与承担销售任务的店铺相比,服务网点更多地承担售后保障工作,这种做法使中国直销模式与国际上的无店铺销售概念更为接近”。纵览天下直销信息,聚焦直销进入法制时代保健品营销酝酿变革。另一业内人士则认为,店铺+推销员模式是具有中国特色、与中国的市场环境相吻合的直销形式,无店铺直销模式中的直销人员作为独立分销商的流动性和自由性,对其营销行为及其个人税收的征管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对于直销商身份的界定和管理也存在难度。从促进中国直销继续发展和加强行业监管的角度上看,店铺销售模式更适合中国本土。
三是《直销条例》中规定,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对此,业内专家表示,由于直销企业是根据销售业绩拨付给员工奖金,最长时间不会超过30天,所以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由于退货期太长给企业财务管理带来被动,也给直销员设置了一个合理的冷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