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余岁的张女士自2012年和老伴在某美容院做足道、腿疗、腰、肾等保健项目,先后缴费10多万元,成为终身会员。2013年该企业被并购,新美容院单方将其办理的终身卡改为次卡,对此消费者认为店方违约,坚决要求退卡,店方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无奈之下张女士与老伴被迫进行次卡消费。2015年新美容店合同到期要关门,将老两口又转到其他连锁店,因二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无法继续消费,于是到市北区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投诉要求帮助退卡。
接到投诉后,调委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投诉人张女士了解事情经过,在了解相关情况和掌握相关证据后,市北调委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了调解,严正指出店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希望店方依法退卡,但店方继续无理拖延。最新动态,尽在美容健身退卡难居民办卡需谨慎之中。经过近3个月时间与经营者的沟通和协调,于2015年7月使投诉双方达成退卡协议,由该美容总店为消费者张女士退还37000元。
法律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经营者义务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