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建函[2007]60号
【发布日期】2007年5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期,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询问,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是否即可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现答复如下: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及《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6〕115号)的有关规定,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应自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并向出具服务网点方案认可函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核查。核查结果在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后,直销企业方可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最新动态,尽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之中。因此,仅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尚不能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只有完成服务网点核查备案后方可从事直销经营活动。企业备案情况可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