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未经允许不得举办与直销有关的各项活动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建函[2006]17号
【发布日期】2006年2月24日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学会、协会:
近期,我部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及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反映,一些单位和个人自称经商务部批准或授权、委托,对相关企业和人员开展直销培训活动。事实上,我部从未批准或授权、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相关企业和人员进行直销培训。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第四十六条还针对违法培训行为,制定了明确的罚则。但是,目前一些单位和个人诈称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巧立名目,以培训、研讨、峰会、座谈会等各种形式违法开展直销培训,扰乱了直销培训秩序,败坏了政府部门的形象。
为认真贯彻《直销管理条例》,维护法规的严肃性,确保直销业健康规范发展,防止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现要求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学会、协会,未经外资司、市场建设司和条法司共同委托,不得举办与直销有关的研讨、峰会、座谈等各种形式的活动。
特此通知。提供最新、最快、最全面、最详细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未经允许不得举办与直销有关的各项活动的通知直销信息。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四日